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合作交流和港澳台工作,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在学校国际化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外事工作范围:各类涉外事务,包括外事接待、交流项目、合作办学、国际会议、外专聘请、因公出国(境)、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对外宣传管理等。
第二章 外事接待
第四条 接待审批程序
1. 各二级单位单独邀请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问,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个月填写《js333线路检测外事活动申报表》(见附件1),报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并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
2. 国际处在接到各二级单位提交的《js333线路检测外事活动申报表》后一周内,确定是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出书面批复。
3. 来访人员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部门,如外国政府官员、政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外国媒体或驻华(渝)使领馆人员等,来访活动涉及敏感内容,须提前3个月向国际处和党委武装部提出书面申请。国际处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市教委报批,党委武装部向巴南区出入境管理局报批。得到上级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4. 由学校邀请,需要相关部门或学院协助接待的国(境)外代表团,国际处需提前一周将接待计划下达给相关部门或学院。
第五条 外事接待规格和标准
外事接待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接待国(境)外来宾的礼仪、规格和标准进行。学校邀请或接受的国(境)外团组,由国际处根据来访者的级别和重要性制定接待计划,安排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涉及部门或学院应协助做好工作;各部门、学院邀请或接待顺访的国(境)外团组,由各部门或学院在国际处的协助下制定具体的接待计划。
1. 校方会见与宴请
由上级部门安排或学校邀请的国(境)外大学副校长或副校长以上级别的外宾或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著名学者等来访,可安排校长或副校长会见并宴请一次;国(境)外大学院长、系主任级别或其他教授来访,可安排副校长会见并宴请一次;其他国(境)外来宾,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出面会见和宴请。
2. 费用开支
国(境)外来宾在校访问期间,学校根据情况负担其在重庆的食宿费用。
第六条 组织接待及总结
1. 由学校邀请或由学校经费招待的国(境)外来宾,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处负责办理邀请手续,相关二级单位协助国际处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1)国际处负责国(境)外重要来宾和代表团的接待工作,包括机场迎送、安排住宿、用车、校领导会见及宴请、参观游览和陪同等。
(2)协助单位负责国(境)外来宾的学术活动,包括讲学安排、组织教师、学生听课、与专家学者交流、座谈等。
2. 各二级单位邀请来访的国(境)外来宾,接待部门须将活动内容事先报国际处备案。
3.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等。接待任务完成后1周内,接待单位须向国际处提交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内容包括接待效益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三章 交流项目
第七条 交流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境)外学校以互认学分、文化交流等性质开展的学生交流、师资与管理人员交流、科研及学术交流等以项目形式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开展交流项目应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战略,以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及科研、管理水平为目标。
第九条 学校开展交流项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与外方签订交流项目协议,制定项目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办法。相关二级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谈判、协议签署和项目执行等事务。
第十条 参加交流项目的校内学生,在出国前须按《js333线路检测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在国际处备案,参加交流项目的校内教职员工需按《js333线路检测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在出国前须在国际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与国外合作单位以不设立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项目,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积极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五章 国际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是指包括主办国在内,与会国家3个以上,与会人员50名以上,境外与会人数占相应比例的多边会议。学校鼓励学院、校属科研机构本着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和地位的原则,积极申办和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国际会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承办单位应在会议举行日起至少提前3个月填报《js333线路检测举办国际会议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会议方案(草案)、经费预算和可靠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由国际处报校领导签批后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承办单位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批件后,应在2周内组建会议筹备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国际会议所需的费用本着单位自筹、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国际会议结束后2周内将会议期间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后连同书面总结送国际处归档。
第六章 外专聘请
第十八条 外籍聘请(用)人员指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发展而聘请或聘用的优秀外籍人员,包括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和外籍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国际处负责外籍聘请(用)人员的渠道建立工作和外事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聘用人事管理工作;基建后勤处负责外籍聘请(用)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工作;党委武装部负责外籍聘请(用)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使用单位负责其教学、科研或用工的管理,以及其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条 聘请(用)外籍人员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1.需求单位须向国际处提交《js333线路检测聘请(用)外籍专家申请表》(附件3)。
2.申请表报请学校同意后,人事处会同国际处组织招聘,并将招聘拟定外籍人员名单报分管外事工作、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3.人事处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国际处负责办理外籍聘请(用)人员的来华、来校手续。
第七章 因公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学校派遣或经学校同意的出国(境)讲学、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等,所需经费由政府、学校或相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较好的境外合作基础,落实出访经费来源,明确预算,并按照《js333线路检测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提交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且按审批后的日程严格执行,其报批相关手续由国际处办理。
第八章 对外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作协议是指学校或二级单位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或企业等签订的有关教学、科研,人才交流、学术交流等各个方面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校级对外合作协议的审批,由相关部门会同外方友好单位共同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合作协议,报国际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校领导与外方签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合作协议执行情况报国际处备案。
第九章 国际科技合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指学校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或企业等开展的科学技术合作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是国际科技合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国际科技合作规划,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出项目申请,由科技处会同国际处组织论证或向外推荐,经分管科研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外推荐。
第十章 对外宣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宣传是指js333线路检测媒体(包括网络、图书资料和音像等)对国(境)外介绍学校概况、机构、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情况,发布招生和人才招聘等信息,邀请或接待国(境)外媒体对js333线路检测进行采访和报道等。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对外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外宣传信息发布、接受采访等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经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处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外事工作管理条例(试行)》(渝工程院外〔2015〕2号)废止。
附件:1. js333线路检测外事活动申报表js333线路检测外事活动申报表.docx
2. js333线路检测举办国际会议申请表js333线路检测举办国际会议申请表.docx
3. js333线路检测聘请(用)外籍专家申请表js333线路检测聘请(用)外籍专家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