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伪造或夸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八)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由科技处负责日常工作,接受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应以书面为主,并尽量详实的提供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部门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接到举报后,科技处将举报材料或情况提交学术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应会议,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临时调查小组,临时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二)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15天内完成,临时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处理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校长办公会,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七)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学校教职工、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2.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js333线路检测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3.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4.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二)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