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js333线路检测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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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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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习期间各类学分的认定与转换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改〔2016〕3 号)、《js333线路检测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重工程院教〔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之外的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学校所给予的学分;学分转换是指所给予学分通过相关审批流程,可用于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的学分与成绩认定。原则上,思想政治、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专业核心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不予课程转换。
第二条 学生成果经认定后,可根据相关标准,用于转换少于或等于该学分的课程,不得转换多于该学分的课程。
同类型成果认定的学分可累计使用转换为同类型的课程学分及成绩,每个成果只可申请认定一次,转换课程后剩余学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条 符合学分转换的课程,学生可免修、免考,原则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良好”(或85 分)等级或根据实际获得成绩参照认定。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换的专业课程学分总额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课总学分的10%;转换的公共课程学分总额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课总学分的20%;且总计不超过15 学分。
第五条 可用于学分认定与转换的成果类型有证书类、创新创业(实践)类、科学研究类、竞赛类、对外交流类、网络学习类等六类。同一成果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一)证书类 (认定单位:二级学院)
序号 |
成果来源(名称) |
相关要求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1 |
专业相关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
经学校认定并登记备案 |
2 |
专业限选课、公共选修课 |
2 |
创新创业类教育培训证书 |
经学校培训考核后颁发 |
2 |
专业限选课、 公共选修课 |
3 |
英语等级证书 |
CET4 |
2 |
大学英语 |
4 |
英语等级证书 |
CET6 |
4 |
大学英语 |
5 |
托福 |
80分及以上 |
4 |
大学英语 |
6 |
雅思 |
5.5及以上 |
4 |
大学英语 |
7 |
计算机等级证书 |
二级及以上 |
2 |
计算机基础 |
8 |
普通话等级证书 |
二级乙等及以上 |
2 |
公共选修课 |
9 |
驾照 |
|
2 |
公共选修课 |
10 |
服兵役期间立功获奖 |
立功获奖证书 |
3 |
公共课 |
注:(1)各专业相关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是指除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获取的资格(技能)证书之外,且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并登记备案的其它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2)创新创业类教育培训证书是指由学校创业创业学院组织,经一定学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社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如SYB 培训合格证书等。 |
(二)创新创业(实践)类 (认定单位:创新创业学院)
序号 |
成果来源(名称) |
相关要求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1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校级结题 |
1 |
公共选修课 |
市级结题 |
3 |
专业限选课、公共选修课 |
||
国家级结题 |
5 |
对应专业课、公共课 |
||
2 |
创业实践 |
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园且运营 6 个月以上团队 |
1-2 |
公共选修课 |
取得营业执照且运营一年以上团队
|
4 |
专业限选课、公共课 |
||
3 |
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 |
经学校认定并登记备案 |
0.5-1 |
公共选修课 |
注:(1)参加国家级、市级、校级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已结题项目,团队可分别获得5、3、1个学分,分值由指导教师分配。 (2)创业实践是指学生依托专业知识开展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运营过程。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或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园的注册公司,正 常运营达一年,平均每人给予4 个学分(可根据股权结构进行内部调整);其他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园的团队,正常运营达6 个月,负责人计2 个学分、成员每人计1个学分。 |
(三)科学研究类 (认定单位:科技处)
序号 |
成果来源(名称) |
相关要求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1 |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
取得发明专利权 |
2-5 |
相关专业课、公共课 |
实用新型专利权 |
1-3 |
|||
取得软件著作权 |
1-2 |
|||
取得设计外观专利权 |
1-2 |
公共选修课 |
||
2 |
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
|
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 号)的一般 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
0.5-1 |
专业课、公共课 |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
2-4 |
|||
论文被SCI、ISR、EI、SSCI、A&HCI、 ISTP、ISSHP 收录 |
4-8 |
|||
3 |
出版专著(译著、美术作品集等) |
≤3 万(1.75万、50P) |
2-4 |
专业课 |
3-5 万(1.75-3 万、50-80P) |
3-5 |
|||
≥5 万(3 万、80P) |
4-6 |
|||
4 |
学术交流 |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 |
4 |
专业课、公共课 |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 |
2 |
|||
代表学校参加全市性学术交流 |
1 |
|||
5 |
科技应用 |
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
5-10 |
|
注:(1)学生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计5 学分,参与人计2 学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第一申请人计3学分,参与人计1 学分;获得软件著作权,第一申请人计2 学分, 参与人计1学分;取得设计外观专利,每人计1学分。 (2)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被SCI、ISR、EI、SSCI、A&HCI、ISTP、ISSHP 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学生以学校名义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第一作者按最高计分、第二作者按0.7 系数计分、第三作者按0.5 系数计分。 (3)出版专著(译著、美术作品集等)按字数(或作品页数)核定,第一作者按最高计分、第二作者按0.7 系数计分、第三作者按0.5 系数计分。 (4)科技应用是指在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学校科技处、学生处审批,可获得5-10个学分。 |
(四)竞赛类 (认定单位:教务处)
序号 |
成果来源(名称) |
相关要求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1 |
国家级 |
特等奖 |
6 |
专业课、公共课 |
一等奖 |
5 |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3 |
|||
2 |
市级 |
特等奖 |
3 |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注:以上获奖等级来源是指学校教务处最近一年公布的《校外学科(技能、素质)竞赛项目目录》内项目。非目录内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认定。以团队参赛的,各成员分值由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
(五)对外交流类(认定单位:国际合作处)
序号 |
成果来源(名称) |
相关要求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1 |
境外交流学习 |
游学项目(一学期以内) |
2
|
公共选修课
|
带薪实习 |
||||
国际组织实习 |
||||
2 |
交换学习 |
联合培养 |
对等折抵 |
专业课、公共选修课 |
短期访学(一学期以上) |
||||
注:(1)对外交流学习是指按照校际协议和合作项目双方互派交换生,或js333线路检测单向派出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或js333线路检测学生参加对方学校开设相关学习项目等,包括境内外交流学习。学生学习期满,对外交流学校发给学生课程修读成绩单,js333线路检测对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2)根据《教育部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6 号)要求,对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内容,学分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
(六)网络学习类 (认定单位:教务处)
序号 |
成果来源(名称) |
相关要求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1 |
在线开放课程 |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的国内外一流大学开设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 |
对等折抵
|
公共选修课 |
2 |
在线课程 |
校级立项自建 |
公共选修课 |
第六条 凡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js333线路检测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学院。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评议审核后, 报送《js333线路检测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附件1)至相关认定部门进行认定。认定、转换结果,由二级学院填写《js333线路检测学分认定及转换汇总表》(附件2),同学生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交至教务处,教务处核定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第八条 公示结果无异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探索建立成果学分转换范围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类别及认定与转换范围执行,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出现的新变化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增删。
第十条 本规定之外的其它特殊情况可直接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学术不端论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